(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六安市皋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罗三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皋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罗三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1899号原告:六安市皋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孟言福,总经理。被告:罗三林,男,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皖N×××××货车车主。原告六安市皋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三林车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开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言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三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皋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罗三林将其车辆挂靠在我单位,但不履行相应义务,现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委托服务合同,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委托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委托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罗三林未作答辩。经庭审举证和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案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原告六安市皋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三林签订一份《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被告皖N×××××货车挂户于原告,原告每年收取管理服务费500元。合同还规定被告对其车辆必须按时参加保险和及时续保,被告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法规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费、税,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将上述车辆挂户于原告进行营运。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且不按时进行续保和年审,为此,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被告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皋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三林的皖N×××××货车的委托服务合同。案件诉讼费用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开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玉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