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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3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人。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