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3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人。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