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6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徐某某,女,汉族,无业。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一女,因婚前了解不足,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已于2010年5月分居至今,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六百元至女儿十八岁;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某某辩称,其同意离婚。但是其对孩子也付出了很多,故希望孩子能由其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1995年12月9日,生育女儿王某,现在三十中上学。生育女儿之后,因生活琐事,以及教育孩子的理念差异,两人产生较大的矛盾,并于2010年3月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在被告母亲处居住,2010年3月原告搬回其母亲处居住,婚生女王某亦随同原告到原告母亲家中生活至今。原告每月收入3000余元,被告无稳定收入。经征求婚生女王某意见,其要求随其祖母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每个公民的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故不予分割。关于婚生女王某的抚养权问题,应当从有益于孩子生活、教育、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考虑到王某自2010年起就与原告以及其祖母一同生活,不应当对其生活模式有较大的改变,加之王某也愿意同其父亲和祖母继续共同生活,并且原告王某某有较为稳定的经济收入,故婚生女王某应由原告抚养较为妥当。关于被告给付抚养费的标准,结合本市经济生活水平,酌定为每月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7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婚生女王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徐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王某抚养费500元至王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