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办荷二村六卦坟。法定代表人:刘文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三桂,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法定代表人:张国印。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6元,由原告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德审判员 蒋茂杰审判员 李 航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艳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