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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铁、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铁,刘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769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代码证:79840914-6,地址:迁西县喜峰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立生,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先,该联资产保全部职员。被告李铁,农民。被告刘洋。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铁、刘洋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蔡百响审 判 员  蒋学波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