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迁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铁、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铁,刘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769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代码证:79840914-6,地址:迁西县喜峰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立生,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先,该联资产保全部职员。被告李铁,农民。被告刘洋。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铁、刘洋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蔡百响审 判 员 蒋学波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