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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涛与韩明、山东国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815号原告刘涛。委托代理人姜国义,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明,无业。委托代理人郭霞,经营福利彩票。被告山东国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路548号。法定代表人韩吉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韩明、山东国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受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廷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