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涛与韩明、山东国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815号原告刘涛。委托代理人姜国义,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明,无业。委托代理人郭霞,经营福利彩票。被告山东国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路548号。法定代表人韩吉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韩明、山东国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受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廷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