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知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1049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洲。委托代理人:郭志、王文。被告: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明。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代理审判员 吕 璐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福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