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威海海鑫房屋修缮有限公司与上海朗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海鑫房屋修缮有限公司,上海朗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海鑫房屋修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朗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1)威环民初字第2110号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其中5301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威环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