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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建龙诉被告王勇军、裴好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建龙;王勇军;裴好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马建龙。委托代理人马兴华,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冯素燕,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勇军。被告裴好雷,约30岁。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仕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龙诉被告王勇军、裴好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文卿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