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何婉莲、张绒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施某,沈某,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3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拘传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张某,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拘传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同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施某,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拘传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沈某,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龚某,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施某、沈某、龚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7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明、被告人何某、张某、施某、沈某、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拘禁事实2011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发现债务人朱某行踪后,遂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张某及岑某(另案处理)等人,至慈溪市浒山街道玫瑰花园夜总会门口,强行将朱某带上汽车,后带至浒山街道钻石年代宾馆628房间内控制,期间为索债对朱某实施了殴打。次日13时许,朱某趁被告人何某、张某不备趁机逃脱。2012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张某、施某及岑某、戚某(另案处理)等人,至慈溪市宗汉街道史家村一杂货店外,强行将朱某带上汽车,先至慈溪市庵东镇接上被告人龚某,后将朱某带至海边,再带至浒山街道钻石年代宾馆620房间,并叫来被告人沈某对朱某进行看管。期间,被告人何某、张某、施某、龚某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对朱某实施了殴打,至次日14时许将朱某放走。被告人何某、张某、施某、沈某、龚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张某、施某、沈某、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戚某的供述、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何某、张某、施某、沈某、龚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开设赌场事实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或2月间,被告人何某、张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向上家徐某、孙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帐号后,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钻石年代宾馆、大通宾馆等地,招徕朱某、王某、沈某等人下注赌博,并从中赚取洗码钱,共计接受投注额人民币600余万元,各自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何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朱某、胡某1、胡某2、孙某、戚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清点笔录、暂扣款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张某、施某、沈某、龚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公民,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何某、张某还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张某均一人犯二罪,依法均应数罪并罚。在实施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具有殴打情节,对被告人何某、张某、施某、沈某、龚某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张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张某、施某、沈某、龚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随案扣押的赌资人民币5072元,应予没收。被告人何某、张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对被告人何某、张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施某、沈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龚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施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止。)四、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2年11月16日止。)五、被告人龚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随案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五千零七十二元,予以没收。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