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娇与被告吴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娇,吴志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李雪娇,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吴志新,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是道义经济开发区。原告李雪娇与被告吴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地址,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雪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鸿雁审 判 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