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繁民二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群与秦孟翔、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群,秦孟翔,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繁民二初字第0136-1号原告:周群,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繁昌县。委托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孟翔,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南陵县。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组织机构代码:149499940-1。法定代表人:李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冬生,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群与被告秦孟翔,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群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芜湖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工程款450000元予以保全。本院已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裁定。现因案件仍处于审理之中,原告提出续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芜湖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工程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姚维贵人民陪审员 乔纪兰人民陪审员 吴云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夏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