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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知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章丹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丹丽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4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震宇。被告章丹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丹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海玲审 判 员  许良岳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