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济铁中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济铁中民初字第19-4号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和平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有诗,董事长。被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山航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谈朝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1年8月29日依法冻结被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济南经七路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万元。现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银行存款继续采取冻结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济南经七路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筱倩审判员 王新民审判员 李建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阿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