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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永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0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黄永顺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路中××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9-0。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永顺,系深圳市××地××购物广场业主,住所地深圳市××地街道××东社区××地岗商业中心101、201。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永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930248961.4)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薛某、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玩具机器人(菠萝号)”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0年5月26日获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248961.4。2010年6月份原告将上述专利产品投放市场,由于该专利产品外观造型独特新颖,同时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广销售,该专利产品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取得了较好的市场经济效益。原告于2011年9月4日在深圳市龙岗区××××购物广场购得“果宝菠萝吹雪”(法庭审理后确定的被控产品名称)一个,广州公证处对该购买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被告无视专利法,无视原告的专利合法权益,大量生产销售与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几乎相同的涉嫌侵权产品“玩具机器人(菠萝号)”,该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对比,其外形特点与原告专利产品几乎完全相同,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由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几乎完全相同,使用与原告相近似商标和包装装潢,而售价远低于专利产品,其侵权行为造成市场混乱,致使原告的专利产品销售困难,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一、原告在本案主张专利权法律状况。2009年9月30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蔡某某设计的玩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玩具公仔(战神刑天)”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5月26日授予上述三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248961.4。专利权人按期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处于授权状态。广东××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放弃权利声明某》,声明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包括获得利益权利。二、原告指控被告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事实。原告指控被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出具的(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3336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广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与原告申请公证的委托代理人封某某在2011年9月4日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商业中心101、201深圳市××区××购物广场购买了一批玩具,共支付货款人民币255元,当场取得了收据、销售小票三张、银联刷卡单。其中收款收据编号为00023795,盖有“深圳市××区××购物广场收款专用章”,三张销售小票的编码分别为0006496、0006497、0006498,均盖有“深圳市××区××购物广场收款专用章”,销售小票分别有涉案产品的名称、单价、具体数量等记载。公证处将购买的玩具进行了封存。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公证购买的被控产品实物。被控产品塑料包装上显示有“果宝菠萝吹雪”,被控产品为黄色菠萝公仔,产品上没有任何标识和信息。三、原告专利保护范围、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事实。原告在本案请求保护ZL200930248961.4外观设计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共七幅图组成。主视图:整体为一水果机器人造型,头部为半圆形,上前方有一圆形图案,头顶有一个呈三片叶子状的花瓣装饰物;两肩(可以转动,在左右视图看其实为手臂)上有方形物体,作武器使用,武器前部呈锥形。后视图:头后部有一圆形图案,当中有一圆心;肩上的武器有螺纹装饰。左右视图:两肩有护翼,尾端呈剪刀状,手臂前端为剑状,后端呈多边形。俯视图:两个厚重的手臂,头顶上的装饰呈花瓣状。仰视图:两个厚重的手臂,大平板脚的脚底。立体图:手臂折叠后,切面呈方形,手臂伸出作武器使用。被控侵权产品正面公仔整体为一水果机器人造型,头部为半圆形,上前方有一圆形图案,头顶有一个呈三片叶子状的花瓣装饰物;两肩可以转动,有方形物体作武器使用,武器前部呈锥形,与原告专利的主视图相同。被控产品后面玩具公仔的头部有一圆形图案,肩上的武器有螺纹装饰,与原告专利的后视图相同。被控产品的左右两侧整体投影呈举起手臂武器的侧面,可见两肩护翼,尾端呈剪刀状,手臂前端为剑状,后端呈多边形,与原告专利左右视图相同。被控产品上端投影两个厚重的手臂,头顶上的装饰呈花瓣状,与原告专利的俯视图相同。被控产品底部投影两个厚重的手臂,大平板脚的脚底,与原告专利的仰视图相同。被控产品的整体呈手臂折叠后,切面呈方形,手臂伸出作武器使用,与原告专利的立体图相同。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ZL200930248961.4号“玩具机器人(菠萝号)”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后,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保护。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中广东××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经书面进行了明确的声明,因此原告可以独立进行诉讼。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同为玩具公仔,系同类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正面与原告专利主视图相同;被控产品背面与原告专利后视图相同;被控产品左右两端与原告专利左右视图相同;被控产品上端与原告专利俯视图相同;被控产品底部与原告专利仰视图相同;被控产品整体形状与原告专利立体图相同。因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外观设计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原告以公证购买形式在被告经营地址向被告购买了涉案被控产品。当场取得的收款收据和销售小票盖有被告的公章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据此,本院认定被告销售被控产品的事实。被告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以经营为目的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犯原告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等)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2万元,本院考虑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时间和数量,被控侵权产品价格,以及原告为本案支付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永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ZL200930248961.4号“玩具机器人(菠萝号)”的专利权行为;二、被告黄永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黄永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黄永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