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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民初字第4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彭国秀、杨素琴、杨建英、杨军、杨太根、杨东与杨长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秀,杨建英,杨素琴,杨军,杨太根,杨东,杨长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牛民初字第4245号原告彭国秀,女,汉族,1953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原告杨建英,女,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原告杨素琴,女,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原告杨军,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原告杨太根,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原告杨东,男,汉族,1988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敏,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长虎,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委托代理人杨小全,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负责人范丹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丹,女,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周钊,女,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原告彭国秀、杨素琴、杨建英、杨军、杨太根、杨东与被告杨长虎、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舒旭东独任进行审判,于2012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国秀、杨素琴、杨建英、杨军、杨太根、杨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敏、被告杨长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小全、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16日早晨,杨长虎驾驶川******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交大路出三环路方向向二环路方向行驶。06时20分许,杨长虎驾车行至万贯机电城4号门前与在此路段作业的环卫工人杨安德发生碰撞,造成杨安德受伤,杨安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由杨长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因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杨长虎及其第三人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他合理费用共计36861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事实部分属实,但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答辩人认为受害人的赔偿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其次、答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垫付了部分费用,上述费用望法院一并处理。第三人辩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在答辩人处投保商业险5万元及交强险,答辩人仅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6日早晨,被告杨长虎驾驶川******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交大路出三环路方向向二环路方向行驶,06时20分许,被告杨长虎驾车行至万贯机电城4号门前与在此路段作业的环卫工人杨安德发生碰撞,造成杨安德受伤,其受伤后被送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产生医疗费用38348.56元,麻醉科ICU门诊费469.5元,太平间转运费、停放费84元。以上费用共计38902.06元,均由被告杨长虎垫付。2012年2月24日,原告彭国秀出具借条,向被告杨长虎借支20000元。同日,原告彭国秀出具收条,收到被告杨长虎支付的丧葬火化费13500元。2012年2月16日,被告杨长虎支付了施救费1800元,系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在成华区天府停车场停放产生的费用。再查明,本案死者杨安德,1949年5月11日出生,与原告彭国秀系夫妻关系,共有杨建英、杨素琴、杨军、杨太根、杨东五个子女,五个子女均已年满十八周岁。本案死者杨安德与原告彭国秀自2010年8月至今居住在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青杠社区九组*号。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杨安德系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环卫人员。2012年8月13日,四川省资中县狮子镇铜马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原告彭国秀患有严重风湿关节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查明,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杨长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安德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杨长虎在第三人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5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等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又查明,诉讼过程中,原告方与被告杨长虎、第三人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均认可死者杨安德的医疗费按照15%的比例扣除自费药。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住院费票据、麻醉科ICU门诊计费单、借条一张、收条一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用工证明、雇佣合同、证明、当事人一致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本院认定被告杨长虎承担70%的责任,杨安德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杨长虎在第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对杨安德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扣除自费药之后的部分,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按照被告杨长虎应当承担的比例由第三人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杨安德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商业险赔偿范围内仍不足以支付的,由被告杨长虎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对杨安德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在交强险的死亡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按照被告杨长虎应当承担的比例亦由第三人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杨安德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项下的损失,在死亡赔偿限额内、商业险赔偿范围内仍不足以支付的,由被告杨长虎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自费药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杨长虎和死者杨安德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对杨安德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本院作如下认定:(一)关于医疗费。本院认定死者杨安德产生医疗费用共计38902.06元(38348.56元+469.5元+84元=38902.06元)。(二)关于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规定,以及2011年度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为31489元的事实,本院认定死者杨安德的丧葬费为15744.5元(31489元÷12月×6月=15744.5元)。(三)关于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死者杨安德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当以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2011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899元,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杨安德已经62周岁,其死亡赔偿金应为322182元(17899元/年×18年=32218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原告彭国秀属于死者杨安德的被扶养人,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彭国秀系农村居民,其主张按照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4675元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此,被扶养人彭国秀的生活费应为18700元(4675元×20年÷5=187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本院认定死亡赔偿金共计为340882元。(四)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死亡的事实,本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五)关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但是原告方并未举证证明其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了住宿费和存在误工损失,对该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本院认为系实际支出,酌情认定800元。综上所述,原告方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共计426328.56元,其中自费药部分的损失为5835.31元(医药费38902.06元×15%=5835.31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33066.75元(医药费38902.06元-自费药5835.31元=33066.75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387426.5元(丧葬费15744.5元+死亡赔偿金3408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800元=387426.5元)。自费药部分按照本案死者杨安德与被告杨长虎的责任承担比例,原告方应当承担1750.59元(5835.31元×30%=1750.59元),被告杨长虎应当承担4084.72元(5835.31元×70%=4084.72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33066.75元,由第三人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内承担10000元,剩余23066.75元由原告方承担6920.03元(23066.75元×30%=6920.03元),被告杨长虎承担16146.73元(33066.75元×70%=16146.73元)。因被告杨长虎在第三人处投保了商业险,因此对于其应当承担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之外的16146.73元,由第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387426.5元,由第三人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0000元,剩余277426.5元应由原告方承担83227.95元(277426.5元×30%=83227.95元),由被告杨长虎承担194198.55元(277426.5元×70%=194198.55元)。因被告杨长虎在第三人处投保的商业险赔偿限额余额为33853.27元(50000元-16146.73元=33853.27元),故第三人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方赔付33853.27元,不足的160345.28元应由被告杨长虎向原告方赔付。综上,第三人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应向原告方支付170000元,被告杨长虎应向原告方支付164430元(160345.28元+4084.72元=164430元)。因被告杨长虎已经垫付72402.06元,上述费用在原告方应得的赔偿金中扣除后,被告杨长虎还应向原告方支付92027.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彭国秀、杨建英、杨素琴、杨军、杨太根、杨东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共计170000元。二、杨长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彭国秀、杨建英、杨素琴、杨军、杨太根、杨东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共计92027.94元。三、驳回彭国秀、杨建英、杨素琴、杨军、杨太根、杨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彭国秀、杨建英、杨素琴、杨军、杨太根、杨东承担336元,由杨长虎承担784元(该费用已为原告方预交,杨长虎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彭国秀、杨建英、杨素琴、杨军、杨太根、杨东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忱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