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和懋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懋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60号申请人和懋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光明南高新技术园区。法定代表人唐明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舒寒,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鹏,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鹏基上步工业厂房302栋420。法定代表人邓金华。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0042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42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和懋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家村高新园区宗地号为A646-0040的土地上建筑楼宇(房产证号50××78)。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维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征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