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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胡保平与张树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保平;张树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胡保平。被告张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保平与被告张树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保平于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文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扬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