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山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胡保平与张树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保平;张树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胡保平。被告张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保平与被告张树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保平于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文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扬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