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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余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席某;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刑初字第12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某。因本案于2012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2)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9日傍晚,被告人席某伙同祖庆龙(已判刑)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栖凤苑35幢行窃,被告人席某在楼下望风,祖庆龙采用翻窗方式进入栖凤苑35幢403室被害人汪某的租房,窃得汪某放于该租房电视柜抽屉内钱包中的人民币12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汪某的陈述;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员祖庆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席某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席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汪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敏诙人民陪审员  徐连子人民陪审员  洪 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