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姜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954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毕英清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