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昌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姜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954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毕英清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