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晁某某、李某某与晁某甲、刘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某,晁某甲,刘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725号原告晁某某,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原告兼原告晁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系原告晁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周志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系原告晁某某之祖父。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系原告晁某某之祖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晁某甲、刘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晁某某、李某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晁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晁某某、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君岐审 判 员 许红星人民陪审员 杨拉乾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