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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行审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某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行审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75号。法定代表人袁涛,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为明、徐丽娜,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系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五横乡虎山村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杨某某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的青即食药监行罚(2011)第5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应当准许。据此,裁定如下:准许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新峰审 判 员  邹淑珍人民陪审员  康 蕾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爱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