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09号原告朱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