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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09号原告朱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