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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鄄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20-05-15

案件名称

张正军、龙口市双龙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正军;龙口市双龙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军(又名张正锁),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龙口市双龙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明章,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1)鄄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双龙鑫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双龙鑫公司在三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诉讼期间于2012年3月25日作出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双龙鑫公司在鄄城县凤凰镇政府的建筑押金11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双龙鑫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双龙鑫公司在鄄城县凤凰镇政府的建筑押金10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双龙鑫公司在鄄城县凤凰镇政府的建筑押金1030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账号:15×××3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