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振跃模塑有限公司与美艾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美艾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建设路南侧旭联工业大厦*栋*层西分隔体。组织机构代码:55716163-7。法定代表人:MUHAMMETSEFOLAR,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艳红,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振跃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洲社区洲石公路旁渔业村工业区第*栋*楼。组织机构代码:76755099-9。法定代表人:薛耀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东林,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美艾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振跃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深圳市振跃模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原审起诉,上诉人美艾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市振跃模塑有限公司、美艾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深圳市振跃模塑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三、准许上诉人美艾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元,保全费人民币143元(深圳市振跃模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深圳市振跃模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美艾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余款人民币2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美艾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新 文审 判 员 翁 艳 玲代理审判员 林 博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洋(兼)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