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初字第4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曹正与方晓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方晓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4262号原告曹正。委托代理人沈凯。被告方晓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正诉被告方晓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曹正负担。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维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