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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初字第4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曹正与方晓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方晓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4262号原告曹正。委托代理人沈凯。被告方晓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正诉被告方晓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曹正负担。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维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