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自诉人王兴喜诉被告人辛清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喜,辛清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镇刑初字第00026号自诉人王兴喜,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辛清稳,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自诉人王兴喜以被告人辛清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因缺乏罪证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兴喜因缺乏罪证而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兴喜撤诉。审 判 长 杨正健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姚双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亓晓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