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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湛麻法执字第228号;(2012)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明德、陈全与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陈渔村、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陈渔小学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德,陈全,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陈渔村,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陈渔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湛麻法执字第228号(2012)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德。申请执行人:陈全。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陈渔村。法定代表人:陈凤,村长。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陈渔小学。诉讼代理人:卢中继,学校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陈明德、陈全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陈渔村、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陈渔小学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湛麻法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陈渔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陈渔村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沈  茂  林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林  其  碧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丰峰(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