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商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金发包装有限公司与���州百仕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金发包装有限公司,杭州百仕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2752号原告杭州萧山金发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514213,住所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大桥村。法定代表人倪荣法。委托代理人孔滨、曹钢,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百仕盾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杭州萧山金发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公司)与被告杭州百仕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仕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发公司诉称:百仕盾公司长期向金发公司订购纸箱。2012年7月13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2年7月10日,百仕盾公司尚欠金发公司价款126165.97元。为此起诉,要求百仕盾公司支付金发公司价款126165.97元,并赔偿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金发公司据以起诉的对账单系由浙江百仕盾实业有限公司盖章,并且金发公司提供的被告方工商登记资料也是浙江百仕盾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发公司也已确认其起诉百仕盾公司属误告,被告方应为浙江百仕盾实业有限公司,而且在工商管理部门实际也没有名为“杭州百仕盾实业有限公司”的商户注册登记。因此,金发公司以百仕盾公司为本案被告于法无据。金发公司所起诉的百仕盾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萧山金发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