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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2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苏华、朱小卫与张鑫凯、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华,朱小卫,张鑫凯,封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364号原告苏华。原告朱小卫(曾用名朱卫平)。被告张鑫凯,西安市灞桥区砂石管理站职工。被告封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华、朱小卫与被告张鑫凯、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此案需要再分立为由,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华、朱小卫撤回对张鑫凯、封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6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全额退付原告。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艳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