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桥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某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永锋;陕西实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未民桥初字第00550号 原告白永锋,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 被告陕西实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永锋与被告陕西实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永锋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永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575元,退还原告575元。 审 判 长 王 革 代理审判员 孙云利 代理审判员 汶 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庞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