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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73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2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金外荣。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西湖区丰潭路文三西路路口对面的人行道上发现被害人厉国伟停放在此的浙A×××××现代悦动轿车的后车窗未关,随即打开车门进入车内,从驾驶座旁边的储物盒内窃得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内有人民币3850.57元)。后被告人陈某至西湖区丰潭路上的中国石化加油站内,采用为别人刷卡加油的方式,套现卡内人民币3849.87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厉国伟的陈述,证人赵某、徐某、黄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加油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监控录像光盘、报警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2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伍正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