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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秦小玲与张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秦小玲;张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127号申请执行人秦小玲,女,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青,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小玲与被执行人张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小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210.1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案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