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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973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24日生。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4年7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刚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师晓黎审 判 员  刘 明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