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一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一初字第00489号原告:马某。被告: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姚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