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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牛某与埃菲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牛某;埃菲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864号原告牛某。被告埃菲尔某。原告牛某为与被告埃菲尔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金林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三年来被告并未参加工作闲置在家,但被告从不做家务,等原告回家做饭给她吃。家庭经济权也都是被告控制,且被告经常无故怀疑原告。今年3月底被告多次提出离婚,原告也表示同意,但后来被告反悔,还到原告单位、家人处吵闹,并试图自杀相威胁,原告无奈只能向派出所及社区求助,现双方分居已两、三个月,也互不通电话,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一切都不是真的,我没有无端怀疑原告,有时问他在哪里,他自己说拍照片给我看。今年5月份我们还在一起生活,后来是原告母亲把他带走,叫我们冷静一下,我是求过他妈妈的,但是她不同意,原告是非常听他妈妈话的。我是自杀过,因为我是维吾尔族人,我和原告结婚,家里坚决不同意,所以我回不去了。我认为和原告还是有感情的,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能和好,并要求原告给我和好的机会,我有错可以改,我也可以上班,但是希望原告对我态度好一点,也希望原告妈妈不要干预我们的事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近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摩擦与争执,直至分居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初感情尚可。导致近来夫妻关系紧张并最终引起诉讼的原因在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致使双方时有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案虽经调解无效,但不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只要原、被告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夫妻是可以和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叶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