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丛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9)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