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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初字第11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梁某甲、梁某乙等与梁某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1124-2号原告:梁某甲,南宁市边阳街钢闸门厂退休职工。原告:梁某乙,南宁市绢纺厂退休职工。原告:梁某丙,南宁市棉纺厂退休职工。原告:梁某丁,南宁医药站工人。原告:梁某戊,南宁市白马公交公司职工。原告:梁某己,无业。原告:唐某甲。原告:唐某乙,无固定职业。原告:陆某,无固定职业。原告:唐某丙,无固定职业。原告:唐某丁,无固定职业。被告:梁某庚,南宁市二运总公司退休工人。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西民一初字第112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某庚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边阳二街X号的查封。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秋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