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莱城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莱芜市超卓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亿豪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芜市超卓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亿豪钢铁有限公司,张训德,张成利,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城执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富海,理事长。被执行人莱芜市超卓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亿豪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训德,经理。被执行人张训德。被执行人张成利。被执行人XX。因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亿豪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以(2008)莱城商初字第1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莱芜市亿豪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S×××××号捷达轿车一辆。经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致使流拍。现根据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本院已依法裁定将该车作价49410元交付其抵偿债务,故应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莱芜市亿豪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S×××××号捷达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亓 胜审判员 池洪波审判员 刘 魁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安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