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王志光与葛帅飞、张振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光,葛帅飞,张振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王志光。委托代理人梁进兴、常武涛,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帅飞。委托代理人吴俊奇,河北肥乡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支公司。负责人赵志宏。委托代理人薜书龙,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光诉被告葛帅飞、张振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光于2012年8月1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葛帅飞、张振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光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葛帅飞、张振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光撤回对被告葛帅飞、张振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支公司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志光负担。审 判 长 张大为审 判 员 常 敏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