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日升昌货运有限公司与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日升昌货运有限公司,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18号原告深圳市日升昌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日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飞军,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日升昌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日升昌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为820元,由原告深圳市日升昌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