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舒美军与曹荣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81号原告:舒美军。被告:曹荣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美军与被告曹荣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美军撤回对被告曹荣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美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剑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