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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省安与白建中,贺娟梅,白卫花,白中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省安,白建中,贺娟梅,白卫花,白中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62号原告张省安。被告白建中。被告贺娟梅。被告白卫花。被告白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省安诉被告白建中、贺娟梅、白卫花、白中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省安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省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省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8号,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张省安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