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省安与白建中,贺娟梅,白卫花,白中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省安,白建中,贺娟梅,白卫花,白中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62号原告张省安。被告白建中。被告贺娟梅。被告白卫花。被告白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省安诉被告白建中、贺娟梅、白卫花、白中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省安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省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省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8号,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张省安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