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本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法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610号原告:王本法。委托代理人:韦文津、汪万海,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法与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肥东树人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中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