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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凤琴与汪华琴、李有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琴,汪华琴,李有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127号申请人李凤琴,女。被执行人汪华琴,女。被执行人李有录,男。李凤琴与汪华琴、李有录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0)商民初字第220号调解书调解,由汪华琴、李有录赔偿李凤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8000元(已支付46000元),李凤琴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款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现已将赔偿款2000元执行到位交由申请人李凤琴领取,执行费50元由汪华琴、李有录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商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