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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葛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638号原告葛某,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东蒲疃村农民,现住该村。被告孙某,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王村农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葛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迎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平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