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花述振与深圳市新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3134号上诉人深圳市新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怡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新,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花述振,男。委托代理人王增华,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新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花述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新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新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新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新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