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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邱财方与董红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财方,董红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民初字第170号原告:邱财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敏敏。被告:董红专。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阴海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思富。原告邱财方诉被告董红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邱财方以部分证据未能取得,将可能导致对原告不利的后果为由,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月21日征求反诉原告董红专意见,反诉原告董红专也表示,本诉原告邱财方撤回起诉,其也同意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邱财方撤回对被告起诉,被告董红专撤回对原告邱财方反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原、被告双方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邱财方撤回对被告董红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二、准予被告董红专撤回对原告邱财方的反诉。本案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邱财方承担。审判员  石平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