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969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某。本院于2012年7月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月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