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百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百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宁波市大榭金莹贸易楼,实际经营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金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叶,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百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法定代表人:谢凤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百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账户均已由其他法院司法限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94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